[期货日报]证券公司IB业务协议示范文本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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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Minn
 2023-07-17 12:07

  据了解,2007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简称《办法》)。随后2007年10月,中证协与中期协联合发布实施《办法》的配套自律规则——《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简称《指引》),并于2010年联合进行了修订。2022年8月,证监会又对《办法》进行了修改。

  据此,本次中期协与中证协联合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指引》进行修订,形成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示范文本)》,旨在规范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协议的订立,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协议当事人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具体来看,示范文本正文共7章32条,主要包括双方声明、介绍业务范围、介绍业务规则、保证金存管、客户投诉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及协议的终止、其他约定等内容,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作出约定。

  本次修订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七个方面:一是增加期货和衍生品法作为上位法依据。二是修改有关强调期货公司金融经纪业务资格要求的描述。三是修改有关风险揭示要求的描述。四是调整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的有关描述。五是调整了“投资者”的有关表述。六是补充了协议双方被暂停相关业务资格时的通知义务。七是修改期货公司变更或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时备案要求的有关描述。

  广州金控期货研究中心副总程小勇告诉期货日报记者,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即IB业务,是2007年股指期货上市之后,期货公司与母公司证券公司的一种新型业务合作模式,后来随着市场发展,IB业务也不再仅限于股指期货,而是逐渐扩展至商品期货。

  “截至今年上半年,多家头部券商系期货公司的IB业务产生的收入对整个公司的收入贡献很大,部分公司在10%以上。目前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已经不限证券公司,还有银行、保险和基金等。”程小勇表示,未来这一业务的规模可能稳定在一定的水平。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程小勇表示,本次中期协和中证协修订和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示范文本)》,实际上并非是强制性使用文本,而是为IB业务开展过程中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提供一个参考。

  总的来看,程小勇表示,本次发布的示范文本主要是根据期货行业发展的新特点,以及期货和衍生品法实施后的进一步完善和修订,对于协议中不再适用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有利于IB业务的与时俱进,进一步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IB业务规范开展,有利于IB业务在规模扩张之后的稳健合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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